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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據(jù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五十二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和中標、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,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(guī)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,是指:(一)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,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;(二)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,為各采購程序環(huán)節(jié)結束之日;(三)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,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。
“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”,是獲取文件后第一天嗎?
答:應當從獲取文件后的第一天算起。實行電子化政府采購的,以供應商下載招標文件的時間為“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”的時間;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仍然以紙質方式提供招標文件的,以供應商從采購人、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取招標文件時登記、簽字的時間為“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”的時間。
(來源:采購學園特別授權)